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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黔东南 2 名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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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2 11:47:31  来源:三穗县人民法院  

  贩卖毒品不仅害人害己,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是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毒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万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三穗县侦查机关在开展禁毒大扫除中发现万某甲有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遂立案侦查。经查,多名吸毒人员向万某甲购买毒品,以微信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万某甲的女儿时而还会帮其收取毒资,万某甲向吸毒人员龙某贩卖毒品,贩卖过程中叫其女儿用微信向龙某收款13次共计3090元。在庭审过程中,万某甲当庭供述承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3月1日,三穗县侦查机关在办理万某丙吸毒案中,发现万某乙多次容留万某丙吸毒,遂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2月,万某乙曾两次容留他人到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

  三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万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万某甲曾在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暴利的驱使下,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一直致力于打击一切涉毒犯罪,对于毒品犯罪持“零容忍”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也即是说,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都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都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千万不要参与到毒品犯罪当中,提高自我约束力,认真学习相关禁毒知识,增强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范毒品危害的意识,特别是增强青少年抵御毒品意识和能力,杜绝毒品的侵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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