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蹊跷事
家长:体检医生“有问题”,我们报案了
11月17日清晨,常州市民刘女士(化姓)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她女儿在做实习入职体检过程中,被男医生“侮辱”了。
刘女士介绍,她女儿小莉(化名)今年19岁,在读大专,明年就要毕业了。前段时间,他们约好了常州新北区一家公司,安排女儿去实习文员工作。11月12日上午,小莉按公司指定,去靠近公司的一家民营医院做入职体检。
刘女士告诉记者,医生在女儿做X光的时候,居然让她把上身衣服脱光了。女儿因为不太懂该如何做X光,在反复确认医生要求后,就照做了。当晚女儿一夜没睡好,次日查询网络才发现,做胸透根本不需要脱光衣服,这才把这事告诉了父母。她和丈夫听到这事,就感觉这个医生有问题。先打了12345,后来又报了案。大概是14日晚上,警方传唤了那个医生。后来民警联系他们家属,称医生已经承认,在检查时,小莉确实把上衣脱光了,但是他并不觉得有什么,因为在他看来,他是医生,来检查的人没有“男女之分”。
刘女士丈夫说,他们家想要个说法,并不是说要医院赔偿什么的,而是医院要拿出个态度来,该道歉道歉,该处罚医生处罚医生,今后规范检查流程。
女孩:告知“再脱就光了”,医生仍让她脱
17日上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见到了当事人小莉。小莉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她来到X光室外排队等待做胸透,在门外看到医院有明文告知,女性必须摘掉胸罩拍胸片。见到告示,她就去了更衣室脱掉了内衣,上身仅穿着一件卫衣就在X光室外排队等待。很快便到了她做检查,走进X光室后,她就按照医生要求拍了胸透的片子。可是医生告诉她说,拍出来的成片看不清楚,要求她将卫衣脱掉。见是一位男医生在为其做检查,她便告诉男医生自己卫衣里面已经没衣服了。同时询问医生,“真的要在这里(X光室室内)脱掉衣服?”然而,医生很明确告诉她,就在这里脱。
“我当时问了他至少三遍,他就让我在里面把卫衣脱掉,还跟我说,他去把外面门关上,其他人看不到里面。”小莉说,当时她也有些蒙,但再想想外面还有人在排队,医生不可能会骗她,就没再多想,把卫衣脱掉了。
据了解,小莉爸妈报案后,在警方的帮助下,小莉确认了涉事医生就是金某。
记者调查
院方称当事医生承认“脱光”,已将其停职
17日中午,记者和刘女士来到涉事医院,找到了该院影像科的负责人周主任。据周主任讲,涉事医生17日并不在医院,他们开始也无法证实当事人及家属讲的是否属实。后来警方介入,金医生也承认了,女生小莉在做胸透时,有脱光上衣。院方也和金医生谈话了,询问其为何要让小莉脱光了做胸透。金医生说,因为当时第一张胸片拍得不清楚,所以要拍第二张,他不知道小莉是最后一件衣服了,只知道是卫衣有问题导致X光看不清,这才发生了小莉脱光上衣的情况。
随后,这位周主任带记者来到当时小莉做X光的地方。记者注意到,X光室外不远处就有更衣室,里面有一件病号服。如果X光拍不清,现场完全有条件让检查人员去更换衣服。
常州市卫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目前也正在着手调查此事,一般情况下,医生是不会要求患者把衣服脱光去做X光胸透的。当然,有的患者衣服上有金属件,确实影响影片成像的,必须脱光才能照清楚,医院也会为体检者提供可更换的衣服。
17日下午,涉事医院有关负责人联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告知,院方目前已经停止了金医生一切工作。院方也在等待警方的最终调查结果,对金医生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院方表示,金医生说当时是因为衣服导致了X光影像不清楚,目前警方已经将小莉的衣服作为物证保存,将送检来进一步确认金医生说法是否属实。
律师观点
涉事医生可能违法, 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据悉,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具体细节警方表示不便透露。
记者注意到,医院放射科检查有相关的规范,其中《放射科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制度》规定,病人在进行X线检查需要暴露胸腹部时,工作人员均应尽到告知义务,向病人进行说明,以征求病人的理解和配合,得到病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病人在投照胸腹部时,不分男女均可穿一件无扣、无金属饰物的全棉内裤,如衣物不符合以上要求,而必须暴露投照区时,需给患者提供干净检查服装;各检查室内做到“一室一患”,对于必须接受需要暴露人体部位检查的异性病人,应有同事或家属在场。
那么金医生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又该如何界定?常州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从金医生的情况来看,他的行为极可能违法违规了,但还不一定构成犯罪。
该律师表示,首先该医生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放射科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制度》等规定,如男医生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又如病人在投照胸腹部时,不分男女均可穿一件无扣、无金属饰物的全棉内裤,如衣物不符合以上要求,而必须暴露投照区时,需给患者提供干净检查服装等。
其次,该医生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对病人人格构成了侮辱。《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私密部位属于个人不愿他人知道的且比较隐秘的部位。一些不法分子经常在不同的场合,采取不同的手段拍摄和偷窥妇女的私密部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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