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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晚期患者跳楼身亡,家属向医院索赔近16万元,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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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0 11:57:39  来源:黔微普法公众号  

 
  癌症患者因不忍病痛折磨,在医院跳楼身亡,家属向医院索赔近16万元。如何认定医院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护理义务?
 
  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实地勘查中,法官发现涉案病房安装了小于30厘米的窗户行程限位装置,窗台虽然未安装护栏,但其与地面之间的高度大于90厘米,足以防范患者非主观因素的意外死亡发生……
 
 
癌症晚期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
家属认为医院违约索赔15.8万元
 
 
  2019年7月11日,患者黄某在武汉某医院诊治,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并转移。同年9月26日,黄某转院至阳新某医院住院治疗,10月18日傍晚,黄某因忍受不了病痛折磨,趁同病房患者回家、陪护家属回家准备晚餐以及值班护士返回护士站取医疗器械的独处时间跳楼身亡。

 
  在涉案医院4楼阳台可以看到,该院病房窗户打开程度都受到限制。
 
  经阳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黄某家属与该医院就前期纠纷达成如下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给黄某家属3万元丧葬费。
 
  在涉事医院按约向黄某家属支付了3万元丧葬费后,双方就其余争议协商未果,2019年11月13日,黄某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黄某跳楼身亡而造成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5.8万元。
 
  黄某家属认为,黄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医院应当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医疗服务、医疗环境及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医院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某在医院坠楼身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涉事医院辩称,其建筑物、医疗设施是经过各个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检验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没有任何瑕疵,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规范。医院是公共场所,按照国家标准的消防要求,公共场所高层建筑不能安装防盗网,该医院安置有限制窗户只能开启15厘米的固定锁扣、窗台离地有1米多高,足以防范坠楼事件发生,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且经调查,黄某坠楼处窗户锁扣有明显的人为破坏痕迹,且家属未遵守医嘱,没有留守在病房。
 

 
  执法记录仪显示,涉案病房窗台的外侧卡扣已被破坏,窗户可全部打开。
 
 
  左下角为该院病房窗台卡扣样式。
 
       法院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护理义务
 
  为查明黄某跳楼身亡的相关情况,该案承办法官前往涉事医院实地勘查,并前往接案的公安局及当地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书面《出警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实地勘查照片等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警方的《出警经过》,涉事医院和黄某家属一致排除了黄某系他人或外力以及医疗过错、医疗事故致死等原因,认定黄某系跳楼自杀死亡。
 
  其次,根据环境安全因素和护理服务因素综合考量,涉事病房安装了小于30厘米的窗户行程限位装置,窗台虽然未安装护栏,但其与地面之间的高度大于90厘米,足以防范黄某非主观因素的意外死亡发生,故认定该医院已尽到病房环境因素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涉事医院根据黄某病情将其定为二级护理患者,履行了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等5项护理措施,已履行了二级护理要点中所确定的义务。
 
  再次,黄某家属主张涉事医院缺乏对特殊病况患者的关注和心理疏导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提供涉事医院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或相关规定明确对二级护理对象应当实施关注和心理疏导的必要程度,故认定该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不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诊疗场所、设施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履行了护理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等,依法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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