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芝在自家厨房从事豆芽生产,为了使豆芽无根、易销售,便在培育豆芽的过程中,非法添加“无根激素”,促使豆芽生长,后将培育的豆芽销售往农贸市场。2020年12月,丹寨县市场监管局对生产豆芽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韩某芝正在培育黄豆芽若干桶,并在其生产豆芽的场所发现“无根剂”若干支。执法机关遂将培育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对现场查获的“无根剂”扣押送检。
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送检的黄豆芽检测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497ug/kg),在送检的“无根剂”中检测出不得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均是国家禁止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的有毒物质。
被告人韩某芝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豆芽食品中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被告人作出行业禁止,禁止其在缓刑期限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韩某芝当庭表示认罪服从判决。(赵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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