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2年,丹寨县龙泉镇高要村村民刘某平为改善居住条件,分别用自己的责任田及地与同村其他村民互换后,修建了四间砖木结构楼房。2015年于主房东侧利用剩余空地修建厕所,并将房前屋后全部进行硬化,且房屋西侧经其个人出资改造后,道路直接联通村内主干公路。至今年3月止,6年时间内与周围邻里并无纠葛。
今年3月起,刘某平的近邻刘某涵以个人腿脚不便、刘某平所建厕所妨碍其本人及其他邻居通行为由,先后到镇及县政府上访。两级政府信访部门经多方多次协调未果,遂建议刘某涵走司法程序。今年9月,刘某涵联合7相邻户村民,以相邻通行纠纷为由,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经过实地勘察及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干部、周围群众、原处理信访案件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是:刘某平所修建的厕所虽然占用了原来的田埂且该田埂确实也可通向刘某涵等户,但该田埂仅仅是一条便道,原告几户原先长期使用的历史通道则另有他途,而且该历史通道自然毁坏修复困难且相距村内主干公路较远,相较而言,直走刘某平家门口不仅通行条件好、而且距离村内主干公路近,故刘某涵即主导以上访、诉讼等方式,要求刘某平拆除部分厕所,方便通行。刘某平则以建厕用地系经与他人调换所得,门前通道是自己出资修建,且原告想借条路走又不主动与人协商,还到处告人为由,坚决不同意让道。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原告刘某涵等指出:你方所主张的通道并非历史形成的必然通道,故采取上访、诉讼等方式意图强拿硬要是行不通的;为方便生产生活从他人的土地上通过,更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才是最好选择。另一方面,与被告刘某平积极沟通,讲“三尺巷”的故事、说“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道“修桥补路即是行善”的人情,希望刘某平理解原告存在的实际通行困难,让出部分地面由原告等人方便生产生活。最终,刘某平同意拆除部分自建厕所,让出80公分地面供原告几家通行。法院将本案处理情况向县信访局反馈后,信访局考虑到刘某平年老等实际困难,政策性资助其2600元钱用于厕所拆除及修复。
日前,经本院组织现场测量,刘某平已经将厕所应拆部分拆除完毕,原告方正准备对该路面作硬化处理。
今年5月,丹寨县法院在高要村挂牌成立了传统保护村落法官工作站,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彰显了法官工作站直面群众的功能,体现了丹寨法院干警的司法为民情怀,更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如何引导村民自觉崇尚公序良俗、实现高度自我管理提供了一个生动案例。(邹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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