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3年,被告贵州某公司于从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原天柱县某煤矿。
2016年,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注销了该煤矿采矿许可证,并注明由天柱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该企业履行完成矿山地质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2019年,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向贵州某公司下达责令治理及恢复工作的通知,但一直未履行。2020年,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一直以书面、电话等形式责令和督促贵州某公司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仍未履行。
2020年9月30日,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按上级相关要求,委托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编制《天柱县某某煤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实施方案》。经招投标,乌蒙公司(中标)开展涉案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目前,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已竣工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经审计,该项目工程施工直接费用为589138.26元。另外,该项目工程设计费为54745.00元,监理费为6000元,审计费为90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658883.26元。
贵州某公司应当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而未履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贵州某公司应当承担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的总费用。事后贵州某公司未积极承担修复治理费用,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经过法定程序公告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贵州某公司对起诉的事实和相关费用无异议,也表示会积极履行承担修复费用的义务,但因公司目前的状况,要求延缓履行。鉴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修复环境具有必然及紧迫性,贵州某公司应尽最大能力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法官组织双方的多次协商及法律释明,最终双方按照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在达成协议后三日内将应承担的全部费用汇入天柱县法院专用账户。
该案是天柱县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设立以来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结果应符合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该案以替代修复方式快速地修护了受损的生态环境,被告能主动调解并积极履行承担修复费用的义务,体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高效快捷便是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方向和目标。(蒲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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