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是亲戚,两家相邻而居,因各种矛盾纷争两家积怨较深。
2003年3月,赵某某认为刘某某一家嘲笑、挖苦其儿子生病及走失一事,便产生毒害刘某某一家的想法。之后,赵某某在赶集时购买了老鼠药,其后,趁刘某某家无人,潜入刘某某家厨房,将老鼠药放进刘某某家酒壶内。
3月20日上午,刘某某夫妇在家中招待周某某等亲戚吃饭,因刘某某与周某某喝了投放有老鼠药的白酒,导致刘某某、周某某二人中毒,刘某某当场死亡。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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