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天柱县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袁某某行动不便,将庭审现场“搬”到了被告人家门口,以巡回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被告人认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认罪服法。
近年来,天柱县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巡回审理方式,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作用。引导广大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蒋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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