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2021)黔2625执恢33号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姚元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将执行到位标的的10%作为悬赏金予以发放。两个以上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依法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1.被执行人龙治忠,男,侗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007182114,住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鸡鸣行政村祝家庄组。
2.被执行人:全大兰,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105122326,住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鸡鸣行政村祝家庄组。
3.被执行人:龙彬,男,侗族,2001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20011010213X,住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鸡鸣行政村祝家庄组。
执行依据:(2014)镇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1)黔2625执恢33号
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45640.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标的的10%作为悬赏金予以发放。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0855-5718522/18008559678
联系人:李法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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