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平溪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90800元。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但双方平时并无往来。在2019年10月份双方相互联系,相处一个月后即谈结婚事宜。2019年12月底双方按照当地民俗举行婚礼,张某向何某给付礼金111800元,并给何某20000元用于购买三金。双方共同生活居住了五天便分开且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张某与何某举办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居住时间极短,被告何某应当返还原告张某的彩礼。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彩礼及三金)、被告(陪嫁物品)双方在婚礼中的花销,判决被告何某退还原告张某彩礼钱,女方陪嫁物归男方所有,男方为其购买购置物归女方所有。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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