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结生效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悉,2010年,被告人金某某明知其父遗留的一支枪是火药枪,但并未将火药枪上交公安机关而长期存放于家中。2020年11月间,黄平县公安局民警到黄平县浪洞镇某村金某某家中进行反邪教调查时,意外发现金某某藏匿于其屋内的一支火药枪,并及时依法扣押。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本案涉案枪支一支,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予以销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潘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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