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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的我都还了,为啥又找我”法官:连带责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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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5 12:43:11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  

  借款已还,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吴某怎么也想不通。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吴某心急如焚。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笔借款不是我欠下的,当初我和杨某因做工程差资金周转,我们二人共同向白某借款10万元。但我已经将自己的借款还了,是杨某没还清,白某和法院应该找他,找我干什么?”吴某焦急地向法官讲述借款的来龙去脉。

  原来,2015年3月,吴某、杨某二人一起向白某借款,后白某多次向两人催要该欠款无果,便诉至法院,经黄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吴某、杨某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各自偿还白某50000元,并且吴某、杨某对总共100000元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调解协议到期后,吴某已将款项还清,但杨某一直拖欠。后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杨某银行账号没有钱,因吴某、杨某对总共100000元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吴某被法院强制扣划银行存款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要理性评估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他人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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