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21年9月14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杨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黔2626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自愿补偿申请人舒某某3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10万元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杨某某未主动履行,舒某某向岑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某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对其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后,杨某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将其送进了拘留所。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不仅关乎诚信,更是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甚至面临拘留或者涉嫌拒执罪被判刑的处罚。
岑巩县人民法院向广大被执行人发出严正警告: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莫以身试法!(吴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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