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于是判处孙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导致被害人13420元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追缴,赔偿被害人。判决生效后,孙某建并未主动上述义务,刑事审判部门依法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孙某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建未自动履行。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屋,即将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的同时,将法院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告知被执行人孙某建的亲属,向其亲属释法明理,告知强制执行后果,其亲属通过“算司法账”,感到强制执行会给其家庭造成一定的损失,自动代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该案被执行人孙某建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受到牢狱之灾。同时,还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成本极高,不仅自己受到法律处罚,亲属也因此受到了牵连。案件成功执行完毕,对社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李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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