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1-11-10 11:12:44  来源:黔东南州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省委、省政府正确指导和帮助下,州委、州政府团结带领全州上下深入开展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取得历史性成就。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履行好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神圣使命,不断凝聚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的磅礴力量,黔东南州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全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2021年10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根据《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单位公示、逐级审核等程序要求,向州扫黑办推荐了60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评选对象。经认真审核,现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建议和监督。如有意见,请向州扫黑办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3日

  联 系 人:吴应凯 联系电话:8253538

  单位地址:凯里市营盘东路51号 州扫黑办

  附件: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

  黔东南州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拟表彰对象(60个)

州直先进集体名单:

  州委总值班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州纪委州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

  州纪委州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州纪委州监委案件审理室

  州委组织部

  州委宣传部

  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州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

  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州人民检察院

  州人民检察院“606”专案组

  州人民检察院“王贵三”专案组

  州公安局刑侦支队

  州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

  州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州公安局政治部警察公共关系科

  州公安局警务保障处

  州公安局网警分局

  州司法局

  州金融办金融监管科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州自然资源局

  州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黔东南州银保监分局农村银行机构监管科
 

县(市)先进集体名单:

  凯里市:

  凯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凯里市公安局

  凯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凯里市“覃军涉黑案”专案组
 

  丹寨县:

  丹寨县人民法院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丹寨县公安局
 

  天柱县:

  天柱县人民法院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天柱县公安局
 

  镇远县:

  镇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远县人民法院

  镇远县公安局
 

  三穗县:

  三穗县委政法委

  三穗县公安局
 

  雷山县: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雷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锦屏县:

  锦屏县委政法委

  锦屏县公安局
 

  麻江县:

  麻江县公安局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4·04”办案团队
 

  榕江县:

  榕江县纪委县监委

  榕江县公安局
 

  台江县: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台江县公安局
 

  黎平县:

  黎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黎平县“韩宏平涉黑案”专案组
 

  岑巩县:

  岑巩县公安局
 

  黄平县:

  黄平县公安局扫黑办
 

  施秉县:

  施秉县公安局
 

  从江县:

  从江县公安局
 

  剑河县:

  剑河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黔东南州公安局创新实施轻微交通违法温馨提示举措
下一篇:最后一页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