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施秉县牛大场镇的吴某家建新房,吴某分别在余庆县李某经营的家具店及龙某经营的家电商城购买了家具和家电,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李某与龙某分别将家具与家电交付给吴某,剩余的货款由于吴某无钱支付,于是便分别给李某、龙某出具了一张欠条。
日后,李某与龙某多次向吴某索要剩余的货款,但是吴某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李某与龙某既气愤又无奈,只好一纸诉状将吴某起诉到法院。由于欠条上的名字与吴某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在送达的过程中,吴某一开始不承认是自己出具的欠条,还拿出身份证来证实。经法官多方查证,最终确定欠条上字迹是吴某本人字迹且上面的名字是吴某的另一个名字。庭审中,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吴某承认是自己写的欠条。
[法律解析]施秉县法院法官分析,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认可收款收据及欠款金额,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理由成立。综上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的结果。同时,法官提示大家以后在签订合同或者是欠条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核对对方身份信息,签字时应该既有签名也要按手印或盖公章。(游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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