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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春节禁放烟花爆竹 违者个人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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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20 15:00:1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在2014年春节来临之际,为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过节,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营造良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巩固文明卫生县城,打造优美旅游环境,雷山县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在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严禁在县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对个人处500元、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处罚。

  《通告》规定,以县城大十字为中心,北至小郎当寨、东至羊排村、西至大脚雄村、南至中寨桥以内区域为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放区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小郎当、党高、羊排、大脚雄等苗族村寨在苗年和牯藏节期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还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博物馆、档案馆、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影院、超市等人群密集区,居民住宅楼道内等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燃区域。

  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该县成立了整治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部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配合不到位造成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将依规启动行政问责;向社会公布公安、监察、安监、工商、市政部门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以印制通告、倡议书、宣传单、利用县电视台广告等开展广泛宣传;出动专项行动执法队深入城乡开展宣传、检查、执法查处行动。城乡群众一片叫好。(余国德)

责任编辑:杨萌【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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