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7月21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到该县的平秋镇强制执行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前来执行现场观看的群众达百余人,收到了“执行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执行现场 (刘荣廷 摄)
原告龙锦桥与被告龙锦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锦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龙锦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修建在原告龙锦桥承包经营的“盘店”(地名)范围内人砖棚及围墙,并将拆除后的障碍物搬离。判决宣告后,被告龙锦煜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龙锦煜没有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原告龙锦桥2013年12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受理执行后,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龙锦煜下达了限期执行命令。期间,该院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龙锦煜家作法律思想工作,但是,被执行人龙锦煜均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愿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该院决定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
当日执行中,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协助下,按照既定的执行方案,有条不紊的开展强制执行工作。最终,案件得到了圆满的执行。 (姜以煌 石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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