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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俗垂后碑——锦屏北侗地区最早的“婚姻法”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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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4 09:58:4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定俗垂后碑近景


定俗垂后碑远景

  本网讯 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这个古老的侗族村寨,有一块婚俗改革石碑——“定俗垂后碑”,记载有清代光绪年间,彦洞瑶白等地群众自发进行旨在禁止姑舅表婚和买卖婚姻的情况和条规,是锦屏县北部侗族地区最早禁止近亲结婚的“婚姻法”。

  据记载,清代后期,姑舅表婚、包办婚姻仍在侗家盛行,不管男女年龄是否相当,男女青年是否情愿,只要舅家认定,就可强行逼婚或抢婚,甚至仇杀,房族及其他人不得干涉。这一习俗,给侗族男女青年不知带来多少不幸和痛苦。

  再则,“养女出室,舅公要郎家礼银二十余金”的“舅公礼”也盛行一时,致使郎家“富者售尽家产”,“祖业薄产,尽归于人”,“贫者绝灭香烟”,外出逃生。

  由于姑舅表婚和舅公礼这一婚俗给侗族人民生活上带来极大的影响,经济上带来很大压力,由此而引起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瑶白、彦洞两寨于光绪十四年(1888)积极倡导对“姑舅表婚”及“舅公礼”等婚姻恶俗进行改革。两寨头人及贤达之士将婚姻情形及改革意图禀告于黎平府,得到官府的认许批示,便召集各寨头人会议,制定禁革条规,并“勒石垂后,永定乡风,遗存千古”,于光绪十四年(1888)十二月初五日立下“定俗垂后碑”。

  条规指出,凡“姑舅开亲,然亦须年岁相当,两家愿意,方准婚配,不得再仍前估要”。“愿亲作亲,方成佳偶”。至于舅公勒索重礼,以致造成“穷者益穷,富者益户,薄产尽归于人”,“此等之规剔除”。公议“以上户出银五两,中户出银四两,下户出银三两”作为“舅公礼”。财礼则分别为“十二两,九两六钱、七两三等”,“舅公礼”包括在内。指出此财礼“不过作认亲之仪,并不买卖相似。”改革之条规提倡婚事从俭,反对铺张,“可省则省,概从节俭”。

  通过改革,“姑舅表婚”制受到很大抑制,强行婚娶,索取财物等习俗有较大程度的改变。人们把石碑立于彦洞、瑶白两寨村旁,昭示寨人,严肃条规,受到人们的保护。这次婚俗改革,也积极地影响着其他侗族村寨和其他民族。

  此“定俗垂后碑”于1987年10月20日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石万英)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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