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涉及废除“还娘头”和婚后“不落夫家”等婚姻陋习,提倡“婚姻自由”、“简省为上”、“有媒有证”、“妇女衣服俱行客装”等新式婚俗,并规定“聘礼只许六两(银子)为定,不许娘家苛求,违者鸣款公罚”,对悔婚、赖婚者处以重罚等内容。
由偶里、娄江、稳江、平略、八洋、甘乌、绞洞、卦治等苗族村寨的64名款首共同商议制定,在锦屏县中部苗族地区的近百个村寨施行,这份“款规”在当时具有地方民族“婚姻法”的社会功能,对研究苗族社区内部管理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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