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14日,从江县司法局对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的石某某宣告实施社区矫正。该犯是目前从江县刑期最短的社区矫正人员。
2012年石某某因犯侮辱尸体罪被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4年3月1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从江县司法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石某某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发放《社区矫正须知》手册,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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