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江县司法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矫正对象陆某给予警告处分,并向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从江县司法局开出的第二张“罚单”。
社区矫正人员陆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进入社区矫正。但陆某称在福建没车费回家,迟迟未到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司法所、村支书、亲朋好友等通过电话联系通知本人,多次催促才来报到。为对陆某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决定对陆某予以警告处罚一次,并告知其在三次警告后,将被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从江县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以此案为例,及时组织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对部分游走于违法边缘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今后要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社区矫正人员加大处罚力度,为全县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牢坚实的基础。(石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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