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由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盗窃一案,经麻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扒窃入刑”提起公诉的第一案。
案件回放
街头扒窃被抓
2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携带作案工具从都匀市乘车来到麻江县景阳乡农贸市场,趁当日该集镇赶集伺机作案。郭某在该农贸市场经过一番认真踩点后,选定农贸市场一卖衣服的摊位,看见正在市场赶集的罗某(女性)拿有大量现金放入上衣口袋,郭某决定扒窃罗某上衣口袋中的现金。郭某走到罗某的身后,拿出事先准备的镊子,伸到罗某的上衣左边外面的口袋里,将口袋内的部分现金夹出来。郭某从罗某的上衣口袋将现金窃取出来的时候,有大约一千元左右的现金掉在地上,郭某成功将三、四百元现金夹出拿到手中。在郭某实施扒窃时被罗某的儿子李某发现并告诉罗某,罗某随后与其他人一起将郭某抓获并扭送至麻江县公安局景阳乡派出所。
检察官说法
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麻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此次扒窃虽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但犯罪嫌疑人郭某曾因盗窃被六次行政处罚、一次劳动教养。即使这样,郭某仍不思悔改,屡罚屡犯,长期以扒窃为业,其扒窃行为具有劣根性,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李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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