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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问责制打造“铁军”干部队伍 为同步小康创建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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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21 09:06:06  来源: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剑河县结合实际,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问责制,着力打造 “铁军”干部队伍,为同步小康创建活动保驾护航。

  一是明确问责情形。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均予以问责。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抽调人员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是落实问责方式。始终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按照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的程序,根据问题的情节程度轻重来确定问责方式。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分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单位及其相关领导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是强化问责效应。受到责令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问责处理或2次被问责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到重要岗位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3次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依法降低一个职务任职。聘用人员一年内3次被问责的,依法予以解聘。停职检查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相应工作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责任编辑:邹亚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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