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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4S店里买肇事车 消费者维权三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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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15 17:47:4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家住抚顺的杨女士于2010年花了35万元在沈阳一家奔驰4S店买回一台新车,办理保险时却发现,这台车居然是出过两次事故的“肇事车”。在辽宁省消协举行的投诉听证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奔驰4S店涉嫌欺诈事实清楚,然而这一维权案却一拖三年无结果。

  杨女士于2010年5月26日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的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陵店)购买了一台型号为C230的奔驰牌轿车。

  杨女士回忆,当时销售人员介绍,这台奔驰车是总部硬性要求各个4S店必须配备的展车。由于试驾时开过,所以价格上给予优惠。崭新的车况和优惠的价格打动了杨女士,最终以35万元成交。杨女士出示的购车票据“定金凭证”和购车合同上,都标注着“新车、试驾”的字样。

  然而,杨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手续时,却发现保险记录记载,在2009年该车有过两次出险事故,共计赔偿3.4万元。“我无法忍受35万元买来的居然是一台肇事车。”杨女士说。

  随后,杨女士与4S店协商,请求原价退车 , 不 料 这 一 简 单 的 维 权 请 求 却 被 一 再 拖延。“销售人员开始说帮我反映情况,后来称有病不上班,过阵子就莫名其妙消失了,瑞星公司说她辞职了。这时又有位自称这家公司经理的人接待我,说老总去了德国没回来,让我等等。后来又说要开会研究,每次接待我的态度很好,但就是不解决问题。”杨女士说。

  无奈之下,杨女士向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辽宁消协就此事专门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消协组织维权专家核实证据后一致认为,4S店行为涉嫌欺诈。“交通肇事可能造成车辆价值的贬损,店家必须如实告诉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4S店应当对杨女士返还购车款,并应依法赔偿。”消费者维权律师团游会荣律师说。

  对消协的调解意见,4S店的法律顾问表示拒绝,称合同上写有仲裁条款,杨女士如果想维护权益,可以去申请仲裁。于是,杨女士拿起了法律武器,按照合同要求去申请仲裁。不料,4S店又利用合同漏洞,请求法院否决仲裁条款效力,意在合法打“程序”战。

  在程序上兜兜转转,几个回合下来,又两年过去了,这件被认为“事实清楚”的维权案件仍未经历法院的正式开庭审理程序。

  为了维权,三年来杨女士已经花费了两万多元,沈阳抚顺往来几十次。“这么大的奔驰专卖店,居然在销售时耍滑头、在合同上玩诡计,太让我失望了。三年来,我常常觉得很累,但一想到让这么简单的骗局躲过制裁,我心里太憋屈。”杨女士说。

  目前,杨女士的维权诉讼即将迎来法院开庭审理,她表示,无论结果如何,她都将“坚持到底、寻求正义。”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维权专员何民表示,对于杨女士的维权困境,消协组织将予以持续关注。他同时表示,近年来,汽车厂商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瑕疵,隐瞒车辆的使用记录,正在成为趋势,并且,当这类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出现后,厂商往往不是积极作出弥补措施,而是常常推诿扯皮。对此,有关部门应予重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难度,切实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潘艳英【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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