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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限购还要买 买房不成还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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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31 15:31:37  来源:  

  去年年底,户口在河南省的王先生和太原市民李先生约定,由王购买李在学府街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房子总价为95万元,王先生先支付5万元定金,随后再办理过户、交齐余款。但是,没有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的王先生,其实不具有在省城购房的资格。因此,王先生托关系弄了一套假证明。本以为这样可以安然过户,可是假证明却在资格审查时被查出来了。这样,王先生和李先生无法办理过户。这时,王先生要求李先生退还定金,但李先生拒绝退还。

  王先生表示,虽然他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他购买其名下位于学府街某楼盘的房屋。现在,王先生不具有在省城的购房资格,房屋交易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李先生应解除与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

  对此,李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太原市的限购政策就已经出台,王先生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还要强行购买;现在同小区内的房产价格已经有所松动,王先生延误了自己的卖房时机,受到了损失,因此不能返还他已经交纳的定金。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决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王先生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但出于侥幸心理,他一直期望逃避政策创造条件取得买房资格,而等他付了定金后才发现自己的做法行不通。由于相关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说明,王先生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条件的情况下仍执意尝试取得买房资格买房,造成李先生受到了经济损失,故经过调解,购房合同解除,但王先生须给李先生一定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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