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黎平县纪委监察局获悉,在“三个建设年”活动中,黎平县制定出台《黎平县关于对危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将着力针对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收费、行政检查(处罚)、项目引进及建设、干扰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或侵害其合法权益、部门效能建设方面存在危害发展环境的6大类29种情形进行问责。
据悉,对违反规定的机关(单位)分别给予建议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值和调整领导班子的问责;对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降级、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问责。(周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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