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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妇女卖淫   旅社老板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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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06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点击:  

 

     本港讯(刘光俊 特约记者 刘荣廷) 日前,黔东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锦屏县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被告人吴××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得到采纳,锦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量刑部分被撤销,被告人吴××犯容留妇女卖淫罪,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2日期间,被告人吴××在其经营的锦屏县××旅社里,容留欧阳X桃等十多名妇女在旅社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向卖淫女或嫖客每人收取5-15元的住宿费。2007年10月2日,卖淫女杨彩完在该旅社客房内被杀害。锦屏县公安局向锦屏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多次容留十多名妇女卖淫并收取住宿费,情节严重,其中一名卖淫女被杀害,影响恶劣,已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且被告人吴××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该院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容留妇女卖淫罪2次,构成容留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收到一审判决后,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方面均存在错误,有14名妇女和14嫖客均在其经营的旅社多次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吴××应该知道且要求另收5元床费,而一审只认定两次;被告人吴××容留妇女卖淫多名妇女多次卖淫,且其中一名卖淫被杀害,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被告人吴××拒不认罪,适用缓刑不当。该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并得到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遂作出前述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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