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梁长其 李子成)3年多前,
上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
事件还得回溯到2003年4月18日。据杨胜利回忆,当时他是李晓白的家私厂雇请的搬运工。当日,家私厂搬迁新址,由于车辆不足,家私厂租请厂外人员伍大林驾驶小货车帮助搬运。
出发前,家私厂为多装些货,在满载着家私的杂车厢上又放了两块木板,且没有定绑。开车的时候,厂方主管和伍大林让杨胜利坐在木板上面,和另外几名搬运工看管这两块木板,不让风吹走。接着,伍大林驾驶小货车由大泽镇往会城金沙广场方向行驶。
当日11时20分,事故发生了。“出事前小货车所行驶的那段路十分不平,车颠簸得厉害,风力又大,当时我坐在木板上面,根本不能压住木板。”杨胜利说,虽然司机在驾驶时曾提醒他要坐好,但当时风力大,慌乱中木板突然被吹起,并击中他的头部和身体,他当即从车上掉了下来。“掉下地后,我发现半身不能动了,还流了很多血,当时就万念俱灰,心想‘我这辈子完了’。”说起当时的情景,杨胜利依然心有余悸。
赢了官司索赔难
事故发生后,杨胜利先后被送至新会两家医院。经诊断,杨胜利胸腰椎爆裂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他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57553.2元,其中属他自费的医疗费为18567.78元。由于花费巨大,虽在外打工多年,来自贵州偏远山区的他根本支付不起。由于家私厂没有及时为其交费,杨胜利于2003年6月28日病情还没有完全痊愈的情况下,被医院“赶了出来”。
2003年7月3日,杨胜利无奈之下与家私厂签了一份后来让他称为“错误”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就如何向伍大林索赔以及其他与该次事故有关的问题作了说明。根据该《协议书》,杨胜利发生事故后所有住院医疗费均由李晓白的家私厂垫付,签订该《协议书》后,家私厂即为杨胜利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并支付杨胜利进行伤残鉴定所需费用,还同意借5000元给杨胜利作生活费用。同时,杨胜利在签订该《协议书》时,需签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家私厂,全权委托家私厂代表其向伍大林索赔。“当时没有办法,病历等资料依然留在医院,日后要进行索赔,就必须先还清医院的欠款,而且,当时我身上没有一分钱,5000元是救命钱,不签不行。”杨胜利说。
但让杨胜利意想不到的是,家私厂虽然为其付清医院的医疗费用,但迟迟没有向伍大林索赔,导致交警方面于2004年2月20日终结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此时杨胜利的生活也陷入困境。为追讨自身权益,杨胜利四处奔走,分别就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项向家私厂与司机两方进行索赔,使其三方成了法庭和有关部门的常客,官司由2003年打至2006年。
有关杨胜利案件的最新判决书是江门中级法院于今年5月23日作出的,起诉人伍大林就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原裁决向该院提起上诉。经江门中级法院裁决,杨胜利在李晓白的家私厂工作期间受伤,应获得工伤赔偿,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伍大林的侵权行为造成,可向伍大林主张民事损害赔偿权利,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伍大林应向杨胜利支付误工费等共49955.69元。至于伍大林上诉认为其是义务帮助李晓白的家私厂运货而发生的后果,则应由家私厂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属其与家私厂的运输法律关系,不予调整。
官司虽然赢了,但杨胜利依然高兴不起来:“伍大林家里没有什么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强制执行时,根本没有办法执行。”更让杨胜利失望的是,伍大林虽然官司落败,但一直不愿意上诉家私厂,让其十分费解。
肇事司机:“官司输掉怎么办?”
到底伍大林为什么不愿上诉家私厂呢?为寻找伍大林,记者跟随杨胜利于11月初来到伍大林所在的大泽镇茂莲村。几经打听,终于找到其家,但伍大林及家人却不在家,虽然如此,记者还是通过努力,获得了伍大林的手机号码。
让记者意外的是,伍大林爽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我知道杨胜利是个好人,我不想连累他,如果他有什么需要和帮助,在我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一定会帮助他。”伍大林说,由于此前杨胜利一直没有找到过他,他也不知道杨胜利的住处,所以除在法庭上见过外还没碰过面。
伍大林说,他开车做运输已有10多年,但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车,出事前不久,他才攒钱购置了一辆二手小货车,“打算靠这辆小货车来发家致富”,干劲十足,并想到了一个“促销”的办法,就是在前期可先无偿帮人拉货,以建立起长久的业务往来关系,而帮杨胜利所在的家私厂运货也属于该种无偿服务。“装好货后,厂方的那个主管要让我在车厢内多装几名工人,当时我就强烈反对。”伍大林说,他从事多年的运输服务,深知人货混载的危害性,加上当时是交通安全月,路上检查严格,即使不出安全意外,一旦被交警查到,处罚也十分严重。尽管如此,对方主管却认为“只要小心一点就没有问题的”,坚持让包括杨胜利在内的几名厂内搬运工到车厢。伍大林认为,正是由于厂方的坚持,酿成日后车祸的发生。他还说,因为自己是无偿帮该家私厂拉货的,车祸发生后,厂方理应附带一定的责任。
“所以,杨胜利是受害者,我其实也是受害者啊。”伍大林说,自车祸后,其购置的二手小货车被交警方面扣留,他曾希望厂方能为其赎回,但遭对方拒绝。失去该挣钱工具后,伍大林称从此变得“一无所有”,只能每日四处靠打散工过活,生活困难,自己的住房也破破烂烂的,且没有房产证不能被拍卖抵押,要偿还杨胜利高达近5万元的赔款,根本不可能。“杨胜利让我通过上诉厂方获得赔偿,这样的话,我就首先要交诉讼费,如果这官司输掉怎么办?”伍大林无奈地说,除非有必胜的把握,否则他不会贸然上诉家私厂方。
厂方: 责任人不是厂方
为进一步了解事件,记者与杨胜利一起到李晓白新搬迁的家私厂。该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晓白不在,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回厂。当记者索取联系方法时,该工作人员以不方便透露为由拒绝了。
记者从家私厂方面于2004年12月13日的《民事答辩状》中获知了厂方的一些看法。厂方指出,造成杨胜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责任人、致害人不是家私厂。《民事答辩状》中认为,经交警方面调查认定,伍大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伍大林单方面的原因,交警就其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于2004年2月20日终结,据此,家私厂方面认为杨胜利应就上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伍大林,而非家私厂。
杨胜利:企图最后一搏
3年来的奔波,让杨胜利十分劳累。杨胜利告诉记者,他最希望的是家私厂方面能体谅他和伍大林的难处,主动进行庭外和解,这样也可以省心、省事。
杨胜利说,他遭遇车祸的时候,他大女儿只有15岁,小儿子13岁。“大女儿知道我出事后,请假过来看我,知道家里实在困难,决定不读书出来打工,给家里帮补一下。”说到这里,杨胜利忍不住当着记者的面哭起来,“她成绩好,我知道她还是想读书的,可家里实在没有办法啊。”杨胜利还说,小儿子在14岁那年曾经想出来打工,找了一个假身份证称自己已有20岁,居然也有工厂收留他,但由于年龄小,才一个月就被工厂老板辞退,并不愿支付工钱。
今年11月14日,杨胜利再次找到记者,称他向新会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援助,并拟定好《民事起诉状》,认为伍大林完全没有收取任何酬金为李晓白的家私厂运货,根据有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的最后一搏了。”杨胜利这样告诉记者说,他拟将再次将李晓白的家私厂告上法庭。(注:本文人物姓名皆为化名)
■律师观点:
外来工可求助法律援助中心
五邑律师事务所的王平全律师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杨胜利在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既是劳动工伤又是交通事故。我国法律肯定了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权利,同时并未否定受害人对于侵权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两者在法律上并不相悖,加上杨胜利已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工伤赔偿并不能减轻伍大林应当承担的责任,且杨胜利从他处获得的工伤赔偿并未加重伍大林的负担,所以仍能从伍大林一方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获得赔偿。
王律师说,杨胜利与伍大林的关系与伍大林与厂方的关系不属连带关系,不意味着伍大林无能力支付赔偿,其费用就必须由厂方负责,而应当是由伍大林另外立案向厂方索赔。他认为,现在问题的焦点主要在于伍大林为厂方提供的运货服务是否无偿服务。如果该服务属无偿的话,杨胜利可以通过司机向厂方提出索赔的要求;如属有偿服务的话,伍大林则要付全部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的费用,厂方无须再支付。
针对杨胜利3年来难以获得索赔一事,王平全律师不无感触地表示,像这样的事情在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中并不少见。他说,许多包括外来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方面不懂通过合法途径,另一方面则维权成本过高,弱势群体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经济能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建议,由于国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取得法律上的支持。此外,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庭外和解,以节约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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