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三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出售或出租的银行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银行卡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后经查,三人的银行卡均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款使用,被出售或出租的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高达241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起案件的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资金转账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根据三起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分别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以上判决。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账户信息,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的本人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令自己深陷囹圄,悔恨终身。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