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龙某运系装修工人,为杨某远装修房屋后,经双方结算,尚余5560元劳务费被拖欠。龙某运多次追讨劳务费无果,于2022年初向寨蒿法庭起诉。法庭干警告知龙某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杨某远,核实案件事实,对其释明法律。杨某远承认欠款事实,表示没有必要立案开庭,并主动联系龙某运,在诉前将劳务费全部结清。
案例二:龙某辉、杨某国等11人将吴某顺诉至乐里法庭,讨要工地做工劳务费共计23814元。被告吴某顺系2019年从乐里镇搬迁至凯里市经济开发区白午小区的移民搬迁户,而劳务实施地为剑河县,不符合被告住所地及履行地的管辖规定,榕江法院无权管辖。法庭干警向龙某辉等11人释明后,龙某辉表明他们无法提供吴某顺的现住所地居住证明,已经为了这个事情来来回回跑十几次,只能找乐里法庭做主了。经法庭干警前往凯里对吴某顺进行诉前调解及法律释明,吴某顺主动兑付了龙某辉等11人全部劳务费23814元,原告诉讼代表人龙某辉撤回起诉。
案例三:李某泽诉覃某、杨某英诉杨某两个离婚纠纷案件,经诉前组织双方调解,自愿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两案均当庭兑现子女抚养费、经济补偿费,同时法庭干警释明关于子女监护权、探视权、抚养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向两案当事人出具有执行力的诉前调解书,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受法律保障,并可免交诉讼费用。
案例四:原告吴某跃与被告伍某贵系同寨的亲戚。吴某跃系该自留山承包人,伍某贵系坐落于该山腰责任田承包人,为了责任田承包范围内是否有权栽种杉树问题,双方一直闹矛盾,两家甚至不相往来。经当地村委、政府多次调解均无果后,吴某跃把诉状提交到乐里法庭。法庭干警决定到林地现场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双方家族听闻法庭干警上山调解,几十人到现场围观。3月2日,乐里法庭干警经过现场调查,争议区域栽种杉树的数量不多,干警通过邀请村干、组干根据村规民约作解释,用当地语言耐心释明关于权属登记及承包使用的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个当事人握手言和。本案经诉前调解,化解了两大家族多年的恩怨,原告当场撤诉。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人民法院应当有效化解各类纠纷,畅通当事人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便民利民,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及派驻法庭收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部分民事纠纷案件后,在征求原告无财产保全等特殊风险的情况下首先进行诉前调解具有诸多意义。一、减少当事人诉讼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诉前调解结案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减少立案、开庭、签收材料的诉累,避免不必要的鉴定、评估程序及费用,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弱化对簿公堂的矛盾,尽快让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正常生产生活,让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二、提高具有给付法定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避免执行不能的后果。三、避开原、被告的诉讼胜负风险,有效化解矛盾,双方权益均得到保障。在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认为各自于理有据,展开没有必要的博弈,最后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诉前调结的案件亦可还原事实本身,使双方损失最小化,提高社会诚实信用。四、诉前调解具有法律解释保障作用,法院干警是矛盾纠纷前置诉前调解主体,具有专业的法律业务知识,在诉调过程中可以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和解决矛盾的多种方式。五、诉前调解具有法律执行力。诉前调解结案的,依当事人申请需要,法院应当出具诉前调解书,与诉讼后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吴雄辉)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