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平常爱好上山打猎。十多年前,被告人沈某某为满足其打猎需要,分别以160元每支、200元每支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猎枪两支,用于平时猎捕飞禽。2021年5月7日,侦查人员依法将在沈某某家中搜查到的两支自制猎枪2及0.14公斤火药疑似物予以扣押。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两支枪支性能进行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具有枪支的属性,以火药为动力,利用金属管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应当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做出从轻、减轻的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此次巡回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我们国家有严格的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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