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锦屏检察:罂粟壳不是调味品 检察官履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2-06-21 13:44:20  来源:杉乡检察  

  “感谢检察官的以案说法,我绝不会把罂粟壳当做调味品添加在食品里,我们一定合法经营,守住舌尖上的安全”。近日,餐饮经营者周某某在贵州省锦屏县餐饮行业关于禁用及违法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宣传轮训会后感激地说。

(餐饮经营者周某某交流轮训心得)

(宣传轮训会现场)

  2020年11月,贵州省锦屏县公安局和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早餐店经营者龙某某在熬制粉面底汤时加入罂粟壳后出售给群众食用,经抽样送检,熬制的粉面底汤中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毒品成分,且销售金额三百元。锦屏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认为罂粟壳含有吗啡、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引起慢性中毒,经营者在早餐底料汤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属于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开展侦查。同时餐饮经营者在底汤中投放罂粟壳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该院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对销售基数、损害结果等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庭审现场)

  2021年6月16日,该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锦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28日,锦屏县检察院以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龙某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7月7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并责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千元和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联合县公安、市监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毒品模型普法宣传)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龙某某案件绝非个案,而是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为了“回头客”,将毒品罂粟壳当做“调味品”予以添加,严重危害顾客身体健康,同时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普法方面存在监管的漏洞。近日,锦屏县检察院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职,开展全县餐饮行业禁用及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饭店、早餐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等餐饮经营者开展禁用及违法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的宣传和轮训,邀请检察官对轮训人员进行以案释法,同时联合锦屏县公安局、锦屏检察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刘钟勋、石生)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锦屏县人民法院首个“司法服务企业示范点”来了!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