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系一钢筋加工场的经营者,2019年,被告石某因起房子,在唐某处购买钢筋,共计两万元,石某付了一部分钢筋款,至今还有八千元没有付清。唐某多次向石某催要钢筋款,石某总是说尽快还款,但迟迟未能履约,故唐某起诉到法院。
详细了解案情后,电话征求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后,遂组织双方到法庭来进行调解。被告承认确实拖欠原告钢筋款至今未还,但由于疫情原因,生意也不好做,希望原告能够体谅并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还款。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劝解原告,引导原告设身处地为从被告的角度考虑问题、理解被告的难处。经过面对面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从法理、情理着手,耐心地讲解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从江法院贯洞人民法庭利用调解高效妥善处理纠纷,既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提高了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了群众的称赞,切实让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为群众提供更精准的司法保障。(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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