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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黔东南一县依法打击处理一批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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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4 15:23:12  来源:镇远市监  

  今年以来,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州市监局、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处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保障全县市场经济次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稳定。现予以公布: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市场经济次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镇远县XX宾馆经营时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即使用与他人相似的门头字样进行宣传案

  2021年6月22日,接投诉举报中心转来举报案件,举报人称被举报人恶意以举报人所登记注册的“镇远县XX酒店”从事经营活动。1.在招牌上使用“XX商务宾馆”字样,2.在美团网上登记“XX商务酒店”,而在外网上展示的是“XX商务宾馆”,3.被举报人长期使用举报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名称从事经营,造成很多消费者误解,影响了举报的人合法经营。经查实,该宾馆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我局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 镇远县XXX店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1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消费者接到投诉,称该消费者在镇远县XXX店消费时,该店给消费者上的菜品“烧鹅”上有白蛆,我局执法人员随后到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某包间内,桌面上摆放有已食用的菜品,投诉人指着一小块已夹到另一个干净餐盘内的鹅肉,查看鹅肉上有白蛆3只,餐桌上盛放烧鹅的盘子已空,在该店厨房外垃圾桶里发现倒掉的部分加工好并已切成块的烧鹅。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即“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违法行为,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我局已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XXX采购食品原料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镇远县南门沟市场内进行检查,发现XX店员工XXX正运送一项冷冻食品至该店,存放在冰柜前,检查发现该冷冻食品为外包装为硬纸盒,无任何标识,内包装有塑料袋,带上张贴有一张标签,标签上只有名称凤爪,产地智利,其余无任何标识,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XX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在调查时XX提供了由湖南怀化供货商提供的凤爪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报关通知书等资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局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镇远县XXX店销售食品宣传内容与标签实际内容不符案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举报称:镇远县XXX店涉嫌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根据投诉人投诉事项,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涉事商户现场检查,该店所销售的肉干标签注明的是“肉干”字样。该店负责人在消费者提出购买意愿后,未及时纠正消费者提出的是否为牛肉的想法,让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牛肉,在消费者购买后,销售单据中,也没有指出牛肉干实为猪肉,而是继续开具未牛肉饭的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我局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5】 XX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16日,黔东南州市监局到我县开展日常检查,在XX进行检查发现,负责人XXX在户外广告展板宣传以及店内获得权威医疗专家宣传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局已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3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XXX未按照政府定价开展停车收费案

  2021年7月21日县市监局执法大队接到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投诉件,有3起投诉称在XXX停车场收费价格太高,称其为政府停车场,未按政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经查实,事实为XXX停车场未按照政府定价开展停车收费,违法所得为为220元,已主动退还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已按照价格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550元。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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