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锦屏县杉恋水岸政务中心一楼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
联系电话:0855-7369337
特此公告
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8日
2021年锦屏交警大队应裁未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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