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欠原告杨某某货款12075.00元;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19年5月份,被告张某某来到原告处购买水泥、钢筋、红板、砖共计12075元,张某某口头答应会在两三天内结清货款,可后来却不了了之。而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之下,被告张某某便写下欠条,并承诺会在十日内还清货款。可万万没有想到,时限后杨某某再次联系时,被告张某某就玩起来失踪,直至今日也没有将货款付清。无奈之下,杨某某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向被告张某某寄送的应诉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书,都被其本人一一拒绝签收,甚至还拒绝参加诉讼。
在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后,合议庭休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尽管未到庭,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支持诉讼请求,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杨某某货款12075.00元。拒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审理。
法官提醒: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受送达人已收到了诉讼文书。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本人拒绝签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此时,视为法院已依法对被告进行了传票传唤。”
一分钟学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以下情形视为已经送达:
❶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❷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❸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❹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
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官提醒:
“被告拒不到庭,是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法院将会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若原告的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会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也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分钟学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作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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