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冉静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服务管理对象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冉静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影响恶劣,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黄平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冉静涛开除党籍处分;由黄平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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