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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法院调解返还“彩礼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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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8 11:34:2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天马人民法庭和龙田人民法庭分别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妥善化解两起婚约财产纠纷,避免两对男女青年及四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升级恶化,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一:

  罗某与毛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二人因种种原因产生矛盾,女方便独自外出务工,期间一直拒绝与罗某沟通联系,罗某为此感到委屈和愤怒。

  罗某以举办婚礼花费订婚礼金、彩礼、购买三金、开办酒席等费用数十万元为由,向天马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毛某返还“彩礼”礼金等费用。



  毛某则认为,罗某在双方交往时隐瞒了家庭重要情况,并在双方共同生活后,对其缺乏关爱,造成自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要求罗某退还陪嫁的“嫁妆”。

  案件二:

  邓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4月,双方父母见面并商定“彩礼”事宜,并敲定了“黄道吉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

  在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比较恩爱,然而在同居一年后,因生活琐事一拍两散,如今因“彩礼”、“嫁妆”问题起诉至龙田人民法庭。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对立情绪比较激烈,矛盾尖锐。

  上述两个案例中,承办法官联系双方亲属到场核实了解基本情况后,结合法律规定和农村习俗,耐心释法说理,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最终均达成调解协议:毛某返还罗某“彩礼”礼金60000元及三金首饰,罗某如数退回毛某“嫁妆”物品;杨某返还邓某“彩礼”礼金20000元及三金首饰,邓某退还杨某相应“嫁妆”物品。

  法官说法: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未明确具体的返还数额。故在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把握予以判定。(杨权、杨勇)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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