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21年9月24日,岑巩县人民法院水尾人民法庭联合天星派出所、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充值Q币纠纷,经调解,纠纷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移动营业点店主退给高某6500元现金。
2021年8月以来,未成年人王某(11岁)在其奶奶(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用高某的银行卡取款到岑巩县天星乡街上的移动营业点进行Q币代充值,累计充值金额13000.00余元,高某知情后去该移动营业点要求退还13000元钱,店主称是在王某一再要求下才帮忙充的,不愿退钱。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作了规定,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
本案中作为未成年人王某监护人的高某,应当对王某进行有效的引导、必要的教育,并妥善保管好自己银行卡及密码,而王某多次用高某的银行卡取款到移动营业点进行网络代充值,高某未能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对未成年人王某监管教育引导明显不足,导致发生不该有的网络消费,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陈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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