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从江县人民法院:一人醉驾被查,两人共同获刑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1-11-25 15:33:4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近日,从江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双双获刑。

  2021年6月11日,吴某、石某与朋友在从江县洛香镇某音乐会所唱歌、喝酒。喝酒后,吴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石某的小型轿车搭载石某、李某沿洛香大道往黎平县永从乡方向行驶。次日0时28分,当行驶至厦蓉高速从江东站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六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6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吴某已经喝酒,而放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石某辩解不知吴某如何拿走其车钥匙,但是其上车时未阻拦吴某驾驶其车辆,而是放任已经喝酒的吴某驾驶其车辆并乘坐,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示:严厉打击酒驾行为一刻也不能放松,绝大多数人已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当成行动上的准则,但对于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却缺少认知。明知他人已喝酒,放任他人驾驶所有或管理的车辆,为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罪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构成共同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潘祝)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