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
明确工作概念。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是指贵州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
规定申请对象。本《办法》中所指申请人,是指在地质灾害中遭受损失或受到威胁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责任认定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作为申请人。经申请人委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理申请人提起责任认定申请。
规范受理程序。申请人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认定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经核定应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移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严格认定程序。一是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通知申请人与被认定人共同参与责任认定工作,确保责任认定过程客观公正。二是明确责任认定资质单位等级要求,规范资质单位开展成因分析论证鉴定程序与工作内容。三是强化专家技术审查环节,确保责任认定结论科学严谨。四是明确了责任认定过程中的回避原则和法律救济途径,有效保障当事人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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