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张某珍、张某武违反《岑巩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的规定,在岑巩县龙江河注溪河段投放农药甲氰菊酯进行毒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以其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对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对损害的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岑巩县检察院遂对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公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镇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被告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同时判令三人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以修复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
增殖放流活动中,岑巩县检察院干警对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进行了现场宣传,并结合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的公益损害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下一步,岑巩县检察院将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生态环境领域坚持践行“司法+生态修复”理念,积极为守护岑巩生态美贡献检察力量。(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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