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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友要分手,贵州一男子竟非法拘禁、殴打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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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2 13:48:51  来源:开阳法院  

  感情这种事

  强扭的瓜不甜呀

  可刘某某天真地以为

  爱情不能轻易放手

  殊不知

  伤害了女友

  也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

  2020年5月29日,开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因感情纠纷非法拘禁女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透明胶带一条予以销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宋某向刘某某提出分手。2020年2月16日20时左右,刘某某谎称要与宋某分手,便驾驶一辆黑色吉利牌轿车将宋某骗离家中,当刘某某驾驶车辆至禾丰乡典寨大桥附近时,其强行将宋某用胶带进行捆绑,用菜刀对宋某进行威胁,后又开车途经禾丰乡典寨村XX组、南江乡苗寨村委会门口等路段,宋某在途中挣脱后,刘某某又对宋某进行殴打、捆绑,刘某某将宋某带至开阳县贵开路打儿窝(小地名)附近加宽车道时,在宋某的哀求下,刘某某将宋某松绑后便开车和宋某一起返回到禾丰乡家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剥夺被害人宋某人身自由2小时左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威胁、殴打被害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周玉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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