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被告双方在立案和送达应诉材料阶段,均积极表示同意调解,主动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的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且原被告双方对于大额款项出借、用途、来源等的陈述存在相互矛盾,于是综合判断该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对原被告提出同意调解的意见,承办法官决定不予准许。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损人利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况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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