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车带被害人及同伴从剑河县到台江县城吃宵夜。当晚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以及同行的另外三名未成年到宾馆住宿,五人同住一间双人房,姜某安排其他三人睡一张床,自己与被害人睡一张床,之后被告人姜某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奸淫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决定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台江法院办案数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当地性侵案件中占比较大,近三年来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件,判处罪犯24人。为预防和抑制此类犯罪的进一步蔓延,一直以来,台江法院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判力度,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教育作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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