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封某等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经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封某为纠集者、以石某某、龙某某、潘某某、杨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黎平县城关及附近,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行凶报复、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参与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共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及家属代表50余人参加旁听。(刘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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