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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男子帮人卖车,卖了三千元,却涉嫌犯罪,被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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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7 12:26:16  来源:法检速报  

  我们生活中常常会帮朋友的忙,去做一些事情,但是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不能做,我们千万要搞清楚,否则可能就会涉嫌犯罪了。《法检速报》从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案件的被告人就是帮朋友卖车,虽然车子只卖三千块钱,但是他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了,还被检方起诉。

  被告人张地甲(化名),是1999年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拘留,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于2019年6月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局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地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杨天乙(化名)在台江县某小区盗窃一辆摩托车。杨天乙将盗窃摩托车的情况告诉被告人张地甲(化名),并委托张地甲出售该车,张地甲通过QQ联系杨幸(化名)是否需要购买该车。

  2019年4月27日,杨幸看到摩托车照片后,驱车从凯里市凯棠乡到台盘乡来看车,杨幸在明知该车为偷来车辆的情况下,与张地甲协商以3000元购买该车。

  杨幸为避免该车被发现,2019年4月29日对该车进行改装喷漆并磨掉车架编号。

  经台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23625元。

  另查明,杨幸将尚未支付的3000元购车款上缴公安机关。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地甲在明知他人盗窃而来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朋友自己犯罪不说,帮忙的人也被抓了,看来也不能随便就帮朋友的忙,这可以不小心就犯罪了,千万要三思而后行。如果知道朋友在做违法犯罪的事,千万要劝劝他们,即使无法劝说,自己也千万不要去参加。

责任编辑:肖默子【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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