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地甲(化名),是1999年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拘留,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于2019年6月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局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地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杨天乙(化名)在台江县某小区盗窃一辆摩托车。杨天乙将盗窃摩托车的情况告诉被告人张地甲(化名),并委托张地甲出售该车,张地甲通过QQ联系杨幸(化名)是否需要购买该车。
2019年4月27日,杨幸看到摩托车照片后,驱车从凯里市凯棠乡到台盘乡来看车,杨幸在明知该车为偷来车辆的情况下,与张地甲协商以3000元购买该车。
杨幸为避免该车被发现,2019年4月29日对该车进行改装喷漆并磨掉车架编号。
经台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23625元。
另查明,杨幸将尚未支付的3000元购车款上缴公安机关。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地甲在明知他人盗窃而来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朋友自己犯罪不说,帮忙的人也被抓了,看来也不能随便就帮朋友的忙,这可以不小心就犯罪了,千万要三思而后行。如果知道朋友在做违法犯罪的事,千万要劝劝他们,即使无法劝说,自己也千万不要去参加。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