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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因严重超载 车主和驾驶人同时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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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0 10:48:25  来源:多彩贵州网  


  核载6人,实载19人(含驾驶员),超载216%!1月7日,涉事车主及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移交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悉,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贵州省首例车辆管理人和驾驶人一同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5日,贵阳交警观山湖区分局执勤民警发现一辆贵F5Q560的白色金杯车在金阳客车站附近转悠,时不时有人上车,有“非法营运”嫌疑,便准备上前协查。但该车突然驶离现场,很快不知所踪。

  次日下午4点45分,巡逻队员在西南商贸城发现该车正在往宾阳大道行驶。为安全起见,待贵F5Q560金杯车在宾阳大道与省道102交叉口等待信号灯时,民警拦停该车。

  民警打开车门发现,车内挤满了人。经清点,核载6人的车,实际承载人数为19人(含驾驶员),超载216%。

  经询问,车内人员都是付了车费前往毕节方向的。驾驶员唐某是毕节地区人员,车辆所有人为武某。唐某受武某的雇佣,使用贵F5Q560机动车跑“客运”,从中获利。

  现场民警对驾驶员和乘客联系方式登记后,全部移交至运管部门作出后续处理。同时,民警根据相关规定,对唐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1月7日,该案侦查终结。根据相关规定,唐某、武某涉嫌危险驾驶,已移交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链接: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共同犯罪人就是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杨昌鼎)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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