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吴某付、黄某某、李某、曹某、庞某某、陈某、吴某文、袁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施秉县、镇远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以潘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吴某付、黄某某、李某、曹某、庞某某为骨干分子,以陈某、吴某文、袁某某、张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施秉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以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以被告人吴某付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宣判后,9名被告人表示上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施秉法院已受理涉恶案件3件49人,审结2件19人,下一步,施秉法院将持续发力,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惩治黑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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